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素月 (即楊榮祥之
繼承人)
楊學智 (即楊榮祥之
繼承人)
楊智惠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偉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被
抗告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惠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為抗告人楊榮祥之承
受
非訟程序人,續行
非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楊榮祥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
可稽。因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未聲明由
其承受本件非訟抗告程序,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
受並續行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