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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素月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智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智惠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楊學偉  (即楊榮祥之繼承人) 被抗告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為抗告人楊榮祥之承 受訟程序人,續行非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楊榮祥於民國104年4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因陳素月、楊學智、楊智惠、楊學偉未聲明由 其承受本件非訟抗告程序,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 受並續行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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