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德恭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8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