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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恭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8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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