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尹豔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運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被告參與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