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尹豔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運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請求
排除
強制執行之利益為被告
參與分配之金額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