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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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