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匯民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祥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7萬401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