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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新向上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丕湖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8萬4000元 ,上訴人於訴訟中雖將回復原狀部分特定為A2棟第 2、3、7樓, 此部分核屬補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聲明之減縮或一 部撤回,自不影響本院104年度補字第 24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恆定)之效力。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萬1541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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