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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金門合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9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萬9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萬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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