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金門合成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5萬9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 1萬94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