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許丕湖 被   告 新向上建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 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遲至同年12月1 日仍未補正 ,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 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