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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恩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聲請人 於民國104年3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4個月,已於104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4 年8月4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股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股 數│ ├──┼───────────┼──────────────┼───┼────┤ │ 1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起至00 │ 50 │50,000 │ │ │ │-00-000000 │ │ │ │ │ │ (連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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