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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瑞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3 月 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無效。 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 於104 年3 月24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等情,此有太 平洋日報104 年3 月24日新聞紙1 份及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 2 號裁定影本1 份附卷可考。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瑞霖貿易股│臺灣土地銀│104年2月20日│107,933元 │EQ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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