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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 路○段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關合意管 轄之規定,不用於定有專屬管轄之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26條規定可參,是本件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不適用 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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