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園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區○○
路○段00號2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表一紙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公司所在地
非位於本院轄區,
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關
合意管
轄之規定,不
適用於定有
專屬管轄之事件,有民事訴訟法第
26條規定可參,是本件
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不適用
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事件,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