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美華
債 務 人 張光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105
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依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經查,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約定之還款期限為105年2月19日,則債務人所負遲延
責任,應自期限屆滿(截至105年2月19日午夜12時屆滿)時
起,即105年2月20日起算,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
乃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