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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 權 人 勤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債 務 人 張光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105   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經查,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約定之還款期限為105年2月19日,則債務人所負遲延   責任,應自期限屆滿(截至105年2月19日午夜12時屆滿)時   起,即105年2月20日起算,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乃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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