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李克智
債 務 人 常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清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