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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李克智 債 務 人 常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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