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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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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賣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兆豐國際商業│100年8月15日│19,000元 │DU0000000 │新北市八│ │ │銀行金門分行│銀行金門分行│ │ │ │里區公所│ │ │廖瑞令 │ │ │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二、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三、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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