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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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 數 │ 證券種類 │ 備 註 │
├──┼───────────┼───────┼──┼────┼─────┼───────────┤
│ 1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563至│138 │138,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700 │ │ │ │㈡原設定
質權予臺灣中小│
├──┼───────────┼───────┼──┼────┼─────┤ 企業銀行,聲請人為債│
│ 2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001至│500 │500,000 │普通股股票│ 權受讓人。 │
│ │ │83-ND-003500 │ │ │ │㈢
擔保物提供人即股東:│
│ │ │ │ │ │ │ 國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3 │浯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D-015396至│167 │167,000 │普通股股票│㈠每張皆為1000股。 │
│ │ │83-ND-015562 │ │ │ │㈡原設定質權予臺灣中小│
│ │ │ │ │ │ │ 企業銀行,聲請人為債│
│ │ │ │ │ │ │ 權受讓人。 │
│ │ │ │ │ │ │㈢擔保物提供人即股東:│
│ │ │ │ │ │ │ 吳學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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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
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又1日之
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
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