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溪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俊昌
相 對 人 莊明澄
相 對 人 左永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
票,及均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3紙,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
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
├──┬───┬───────┬──────┬───────┬───────┬─────┤
│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日 │ 利息起算日 │票號 │
│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即提示日) │ │
├──┼───┼───────┼──────┼───────┼───────┼─────┤
│ 1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100,000元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30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
│ 2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150,000元 │105年7月31日 │105年7月31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
│ 3 │莊明澄│105年4月14日 │200,284元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WG0000000 │
│ │左永鳳│ │ │ │ │ │
└──┴───┴───────┴──────┴───────┴───────┴─────┘
☆附註:
一、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
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
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
擔保,繼續強制執
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發票人主張本票
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
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係表彰財產價值之有價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
行使,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即需執有票據,始得主
張該票據上所示之權利;故
債權人執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
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仍應向執行法院提出該本票
,以證明其係得以行使票據權利之執票人,始可聲請強制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