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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協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萬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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