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范瓊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
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