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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范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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