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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多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燕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 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請求回復原狀民事事 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民國10 5年9月2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民事事件由最高法院 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迄今仍在審理中,本院考量裁 定停止訴訟期間已逾4年,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