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多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燕燕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被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
之必要,仍
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4號請求
回復原狀民事事
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民國10
5年9月2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
上開民事事件由最高法院
發回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迄今仍在審理中,本院考量裁
定停止訴訟
期間已逾4年,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
人權益
,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