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陳明達
被 告 蔡定緯
訴訟
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
送前來(105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蔡定緯係「樺緯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樺緯公司)
負責人,與陳明達因債務糾紛而有嫌隙,見陳明達所經營之
金門縣金湖鎮開瑄國民小學後方「錕坤汽車材料行」,因故
暫停營業而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民國103年4月2日下午2時許,向不知情之辛智永
借用藍色3.5噸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1輛,並駕駛前開
小貨車前往「錕坤汽車材料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梅
開板手等汽車零件1批,得手後載運至金門縣金湖鎮瓊林268
-1號前編號2210號貨櫃,並商請不知情之辛智永到場協助搬
運至
上開貨櫃藏放。
嗣陳明達報警處理,而悉上情,並扣得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汽車零件等物品。
㈡依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訴之事實,被告蔡定緯於偵訊中坦承犯
罪不諱,
惟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列損失物品清冊,係被告
銷贓後剩餘之贓物,與原告實際損失清冊差異甚大,原告於
第四次偵查庭上亦有提出說明,本次特別配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附上損失清冊;原告於第三次偵查庭要求被告賠償原告
遭其竊走之財物損失,被告當庭拒絕,並否認其不法行為,
足資被告說詞反覆、避重就輕、意圖脫罪明顯;遭竊之財物
係原告賴以維生之生財器具及材料,無奈生病
期間慘遭整廠
竊走,搬運一空,生活無以為繼,
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元,並
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
擔保宣告
假執行;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在新北市五股區開設樺緯公司,經營汽車診斷儀器及機
油販售,原告在金門之開設「錕盟汽車材料行」,多次向被
告進貨,
迨至102年5月間尚積欠被告公司款項約1萬8500元
。又被告亦介紹高雄縣大寮鄉之「松順噴射器行」劉忠炎出
貨於原告,而原告亦未付清全部貨款而尚有部分積欠,經該
行訴苦,被告本於義氣
乃暫先給付該行2萬元。其後數經被
告催款,原告
非徒置之不理,更而連絡之電話亦停話而不通
,長達半年以上,即至目前仍未開通,致被告無管道可催款
。於103年4月清明節將至,被告回金門掃墓,經探詢得知原
告外債甚多,而有逃逸避債之說,被告乃至「錕明汽車材料
行」探其究竟,發現該處已成半廢棄狀態,門扉未掩,益信
原告躲債之說。遂向經營永冠汽車保養廠之友人辛智永借用
貨車,將可暫押抵款之物分二次載往被告之兄蔡淇泰所有之
貨櫃屋中,第一次為輕巧可一人搬動之物,由被告自行載運
,第二趟,則為整理裝箱後較重之物,乃請辛君同車搬運,
並於其間將所搬運之物件以手機拍照,以便日後與原告核對
。諸此就畢後之該日晚間7時餘,辛君來電,稱原告之許姓
房東在其保養廠內,請被告速至說明搬貨緣由,並獲告知原
告生病在家休養,乃於翌日上午至原告家中,說明其間細節
,並將搬走之物件照片,讓原告過目。並告知其中輕巧之物
將即載回原處,而較重之物,因被告急於返台,告知置於上
開地點之貨櫃,如其病癒後重新開張而需索時,當即請人運
送,並獲首肯。次年即104年清明節,被告亦如常回金門掃
墓,乃被警方告知涉竊盜罪嫌而製作筆錄。被告應答時,亦
將留於手機中搬運物件之照片出示,並由警方轉為照片。查
被告若有竊取之犯意,焉何自行拍照留存?又被告當日搬運
之物,既係於當日許姓房東未究查前拍攝,自無隱瞞取走物
件明細之必要,而被告除於4月3日將照片出示於原告,並於
103年11月28日父親忌日返鄉祭拜時,再出示於原告,且均
提出於警察局,則是否有尚未歸還之物品,可從被告初供之
照片中核對。
㈡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之物件,業經返還原告,而原告附
帶民事訴訟狀
所稱遭竊損失清單中,亦列有相同品名之物件
,是否重複,有待原被告釐清,其餘皆非被告搬走之物。另
清單中序號38之診斷儀器,係被告出售原告之物,前述之
103年11月28日被告返鄉拜會原告時,原告稱其因身體狀況
已無法繼續經營,請被告為其出售,所得款項先償還積欠被
告之債務,若尚有餘額,則清償松順噴射器行。又清單中序
號39之診斷儀器,係原告向被告購買序號38診斷儀器,原告
稱該儀器使用不順,請被告為其查看原因或更新軟體,因而
由被告自金門攜回臺灣。是原告亦將上開2物件亦一併歸入
所謂竊取清單,顯然故為混淆。故被告否認該遭竊損失清單
之物件為被告取走,亦否認其單價並請求之金額。
㈢原告提出編號1至編號4照片(由被告提供予原告)所示之物
件,被告已歸還,尤其編號1及2物件,其於照片中書明已歸
還之旨,原告於收受該照片時,既未否認其事,豈事後指稱
被告未歸還。
㈣被告取走物品所在,即原告經營之錕盟汽車材料行,係向許
永富所租,經被告向許永富查詢,其稱原告租賃該處已數月
未繳付租金,同意拋棄該處物品,任由許永富處分。是原告
對該處之物品已無
所有權,則被告
縱有取走該處之物品,亦
非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無
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置辯,並聲
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院偕同
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
⒈被告於103年4月2日下午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至原
告所有位於金湖鎮開瑄國小後方之「錕坤汽車材料行」,徒
手竊取原告所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品。被告所
涉犯竊盜罪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調偵
字第51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城簡
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竊盜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得易科罰金。刑事判決認定
無訛。(本院105年度城簡
字第25號刑卷)。
⒉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之物品清單,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
示之物,俱由原告領回,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
可稽(本院105
年度城簡字第25號刑案警卷第23頁)。
⒊原告提出編號1至編號4照片所示之物品,係由被告取走之物
,照片由被告提供於原告。
㈡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原告物品共計95萬228元
等情,惟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
本件爭點
厥為:⒈原告於本件稱
遭被告竊取之物品,是否確為原告所有?⒉原告於本件稱遭
被告竊取之物品,是否係被告於103年4月2日下午2時許,在
金湖鎮開瑄國小後方原告經營之「錕盟汽車材料行」竊取?
茲分述如下: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按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
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824號判
例意旨
參照)。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
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之責任,
苟應負舉
證責任之當事人,不能舉證,以證實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即應受不利之認定。
⒉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其置於錕坤汽車材料行內之物品共
計95萬228元部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95萬元等情,除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所示之物外,餘均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
告就兩造爭執之事項負舉證之責。就此原告僅提出如起訴狀
附件「錕盟汽車材料行-遭竊損失清單」(見本院附民卷第3
至5頁),其係原告自行製作之損失清單表格,表列各項原
告所稱遭竊之物品名稱、數量及單價,並記載總計為95萬
228元為證。
⒊被告被訴竊盜罪部分如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等物已由原
告領回
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前述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稽。至於原告自製之上開損失清單僅得證明原告曾製
作上開明細表,尚難以此證明,原告所開列之清單物品,扣
除上開原告已領回之物以外之物品(下稱
系爭物品)均為其
所有,原告復未提出相關單據憑證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其之錕
坤汽車材料行於被告竊盜時確有系爭物品,亦未提出證據以
證明系爭物品確實於上開時地為被告所竊取,是尚難僅以原
告自行製作之損失清單表格,
遽認被告有竊取系爭物品自明
。
⒋況且,原告於本院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
期日亦
自承其提供
之附件編號38(診斷電腦-大型車用)及編號39(診斷電腦-
小行車用)兩項物品,其中編號39之物品,被告已拿走5年
,編號38之物品係竊盜事發之後,被告至原告住家拿走等語
在卷,兩造就編號38、39之物已由被告取走之原因說明不一
,然依原告自承被告取走之時間均非本件被告竊盜之時間之
情節,益見系爭物品縱然有部分為原告所有,然亦非被告於
本次竊盜竊取之物,則由原告所述,難以證明原告系爭物品
係被告於該次竊盜行為所竊取。原告復未能舉證被告有其他
竊盜行為,
是以,原告前開所舉之證據,尚難使本院形成被
告曾竊取系爭物品之確定心證。是依
首揭舉證責任分配之說
明,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失
云
云,
自屬無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9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
對造人數附繕本),並依法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原告起訴狀附件-「錕盟汽車材料行-遭竊損失清單」
┌──┬──────────┬──┬──┬────┬────┬──────┐
│序號│ 名稱 │數量│單位│單價 │小計 │ 備考 │
│ │ │ │ │ │ │ │
├──┼──────────┼──┼──┼────┼────┼──────┤
│ 1 │電子式電桿機 │ 1 │ 台 │ 8,000 │ 8,000│含前后線組 │
├──┼──────────┼──┼──┼────┼────┼──────┤
│ 2 │天鵝牌柴油引擎空壓機│ 1 │ 台 │ 5,500 │ 5,500│ │
├──┼──────────┼──┼──┼────┼────┼──────┤
│ 3 │2馬力小型空壓機 │ 1 │ 台 │ 2,800 │ 2,800│ │
├──┼──────────┼──┼──┼────┼────┼──────┤
│ 4 │義大利橫式油壓組 │ 1 │ 組 │ 18,000 │ 18,000│ │
├──┼──────────┼──┼──┼────┼────┼──────┤
│ 5 │1"拆輪胎氣動工具 │ 1 │ 支 │ 16,000 │ 16,000│ │
├──┼──────────┼──┼──┼────┼────┼──────┤
│ 6 │3/4氣機工具 │ 2 │ 支 │ 3,500 │ 7,000│ │
├──┼──────────┼──┼──┼────┼────┼──────┤
│ 7 │1/2氣機工具 │ 4 │ 支 │ 2,800 │ 11,200│ │
├──┼──────────┼──┼──┼────┼────┼──────┤
│ 8 │水管鉗 │ 6 │ 支 │ 3,333 │ 19,998│ │
├──┼──────────┼──┼──┼────┼────┼──────┤
│ 9 │套筒合計 │ 126│ 只 │ 320 │ 40,320│ │
├──┼──────────┼──┼──┼────┼────┼──────┤
│ 10 │氣動千斤頂50噸 │ 1 │ 只 │ 15,000 │ 15,000│ │
├──┼──────────┼──┼──┼────┼────┼──────┤
│ 11 │氣動千斤頂30噸 │ 1 │ 只 │ 12,000 │ 12,000│ │
├──┼──────────┼──┼──┼────┼────┼──────┤
│ 12 │板金油壓千斤頂 │ 1 │ 組 │ 20,000 │ 20,000│ │
├──┼──────────┼──┼──┼────┼────┼──────┤
│ 13 │變速千斤頂 │ 1 │ 台 │ 12,000 │ 12,000│ │
├──┼──────────┼──┼──┼────┼────┼──────┤
│ 14 │開口板手 │ 50 │ 支 │ 125 │ 6,250│ │
├──┼──────────┼──┼──┼────┼────┼──────┤
│ 15 │梅花板手 │ 60 │ 支 │ 145 │ 8,700│ │
├──┼──────────┼──┼──┼────┼────┼──────┤
│ 16 │梅開板手 │ 77 │ 支 │ 130 │ 10,010│ │
├──┼──────────┼──┼──┼────┼────┼──────┤
│ 17 │離合器片、壓板 │ 6 │ 組 │ 1,500 │ 9,000│FUSO大型車用│
├──┼──────────┼──┼──┼────┼────┼──────┤
│ 18 │剎車總邦 │ 6 │ 只 │ 4,000 │ 24,000│FUSO大型車用│
├──┼──────────┼──┼──┼────┼────┼──────┤
│ 19 │剎車分邦 │ 12 │ 只 │ 1,800 │ 21,600│FUSO大型車用│
├──┼──────────┼──┼──┼────┼────┼──────┤
│ 20 │剎車分邦 │ 40 │ 只 │ 625 │ 25,000│各式小客車 │
├──┼──────────┼──┼──┼────┼────┼──────┤
│ 21 │剎車來令片 │ 60 │ 組 │ 400 │ 24,000│各式小客車 │
├──┼──────────┼──┼──┼────┼────┼──────┤
│ 22 │雨刷片 │ 30 │ 組 │ 950 │ 28,500│各式車 │
├──┼──────────┼──┼──┼────┼────┼──────┤
│ 23 │機油芯子 │ 200│ 只 │ 110 │ 22,000│各式車 │
├──┼──────────┼──┼──┼────┼────┼──────┤
│ 24 │皮帶組 │ 20 │ 組 │ 600 │ 12,000│各式車 │
├──┼──────────┼──┼──┼────┼────┼──────┤
│ 25 │機油5W-40 │ 144│ 瓶 │ 220 │ 31,680│1公升裝 │
├──┼──────────┼──┼──┼────┼────┼──────┤
│ 26 │機油10W-40 │ 168│ 瓶 │ 220 │ 36,960│1公升裝 │
├──┼──────────┼──┼──┼────┼────┼──────┤
│ 27 │變速箱油 │ 48 │ 瓶 │ 220 │ 9,600│1公升裝 │
├──┼──────────┼──┼──┼────┼────┼──────┤
│ 28 │機油15W-40 │ 15 │ 桶 │ 1,350 │ 20,250│5加侖裝 │
├──┼──────────┼──┼──┼────┼────┼──────┤
│ 29 │機油40W-10 │ 10 │ 桶 │ 1,250 │ 12,500│5加侖裝 │
├──┼──────────┼──┼──┼────┼────┼──────┤
│ 30 │作動油R68 │ 16 │ 桶 │ 1,300 │ 20,800│5加侖裝 │
├──┼──────────┼──┼──┼────┼────┼──────┤
│ 31 │作動油10W │ 11 │ 桶 │ 1,300 │ 14,300│5加侖裝 │
├──┼──────────┼──┼──┼────┼────┼──────┤
│ 32 │齒輪油80W-90 │ 9 │ 桶 │ 1,250 │ 11,250│5加侖裝 │
├──┼──────────┼──┼──┼────┼────┼──────┤
│ 33 │齒輪油140W │ 3 │ 桶 │ 1,250 │ 3,750 │5加侖裝 │
├──┼──────────┼──┼──┼────┼────┼──────┤
│ │石英燈泡 │ 150│ 只 │ 35 │ 5,250 │ │
│ │0000-00V-65/4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70│ 只 │ 78 │ 13,260 │ │
│ │0000-00V-60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200│ 只 │ 78 │ 15,600 │ │
│ │0000-00V-5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200│ 只 │ 78 │ 15,600 │ │
│ │0000-00V-65/5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80│ 只 │ 45 │ 8,100 │ │
│ │H1-12V-5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50│ 只 │ 45 │ 6,750 │ │
│ │H3-12V-55W │ │ │ │ │ │
│ ├──────────┼──┼──┼────┼────┼──────┤
│ 34 │石英燈泡 │ 200│ 只 │ 50 │ 10,000 │ │
│ │H4-12V-65/5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00│ 只 │ 60 │ 6,000 │ │
│ │H7-12V-55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60│ 只 │ 60 │ 9,600 │ │
│ │H1-24V-70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180│ 只 │ 60 │ 10,800 │ │
│ │H3-24V-70W │ │ │ │ │ │
│ ├──────────┼──┼──┼────┼────┼──────┤
│ │石英燈泡 │ 200│ 只 │ 65 │ 13,000 │ │
│ │H4-24V-75/70 │ │ │ │ │ │
│ ├──────────┼──┼──┼────┼────┼──────┤
│ │雙芯燈泡12V │ 300│ 只 │ 5 │ 1,350 │ │
│ ├──────────┼──┼──┼────┼────┼──────┤
│ │雙芯燈泡24V │ 500│ 只 │ 5 │ 2,250 │ │
│ ├──────────┼──┼──┼────┼────┼──────┤
│ │單芯燈泡12V │ 200│ 只 │ 5 │ 900 │ │
│ ├──────────┼──┼──┼────┼────┼──────┤
│ │單芯燈泡24V │ 400│ 只 │ 5 │ 1,800 │ │
├──┼──────────┼──┼──┼────┼────┼──────┤
│ 35 │堆高機分流閥 │ 1 │ 只 │ 8,000 │ 8,000 │ │
├──┼──────────┼──┼──┼────┼────┼──────┤
│ 36 │堆高機離合器片 │ 2 │ 只 │ 3,500 │ 7,000 │ │
├──┼──────────┼──┼──┼────┼────┼──────┤
│ 37 │堆高機壓板 │ 2 │ 只 │ 4,500 │ 9,000 │ │
├──┼──────────┼──┼──┼────┼────┼──────┤
│ 38 │診斷電腦 │ 1 │ 只 │150,000 │150,000 │大型車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診斷電腦 │ 1 │ 只 │ 85,000 │ 85,000 │小型車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起動馬達 │ 2 │ 只 │ 8,500 │ 17,000 │大型車用 │
├──┼──────────┼──┼──┼────┼────┼──────┤
│ 41 │冷氣壓縮機 │ 2 │ 只 │ 7,000 │ 14,000 │車用 │
├──┴──────────┴──┴──┴────┼────┴──────┤
│ 總計 │950,22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