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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連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 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 5年度訴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該廢棄部分。查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即被告應再連帶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768,44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 間併為補正,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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