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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9422號電信設備   ,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10,103元,經催繳,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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