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五通商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零壹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9422號電信設備
,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10,103元,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