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金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誠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聿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聿璐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
住
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街○○號,有債權人所提出之
支付命令
聲請狀、契約書、
存證信函,上載債務人之住址
可
稽,且經本院職權查調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確認無誤。又
本件訴之原因事實雖發生於金門縣,然僅憑債權人所提出之
附件資料,
乃無法逕認債務人以金門縣金城鎮之址為其
居所
,從而,因債務人之
住所地「高雄市新興區」,
非本院轄區
,本院即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乃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