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債 權 人 許丕源即源盛機電企業社
債 務 人 鼎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昱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柒仟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