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利息請求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 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