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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債 權 人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債 務 人 金瑞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42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號│     │      │(新台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1 │金瑞旅行社│105年5月21日│ 675,000元 │ 105年5月23日 │EQ0000000 │臺灣土地銀行│ ├─┤有限公司 ├──────┼──────┼────────┼─────┤金城分行  │ │2 │     │105年5月21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3日 │EQ0000000 │      │ ├─┤     ├──────┼──────┼────────┼─────┤      │ │3 │     │105年5月26日│ 540,000元 │ 105年5月26日 │EQ0000000 │      │ ├─┤     ├──────┼──────┼────────┼─────┤      │ │4 │     │105年6月2日 │ 576,000元 │ 105年6月2日  │EQ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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