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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振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順 債 務 人 陳德成即中蘭鷹架租賃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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