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揚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添裕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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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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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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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博治 │台灣企銀金門│106年2月28日│ 563,000元 │AF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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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
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
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四、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