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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許丕源即源盛機電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鼎天建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5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47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   97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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