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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許丕源即源盛機電企業社 被   告 鼎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經被告聲明異 議視為起訴後,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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