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許丕源即源盛機電企業社
被 告 鼎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昱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經被告聲明
異
議視為起訴後,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