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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遠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胡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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