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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抄閱財務報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洪仁忠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 上列當事人間抄閱財務報表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民國九十九年度起至民國一○ 五年度之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項目之表冊供 原告查閱或抄錄。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坤龍公司)總經理,現仍為被告坤龍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 第2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有查閱被告坤龍公司相關章程 及簿冊之權,又依經濟部92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202076190 號函示之意旨,得隨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 章程、簿冊,公司不得拒絕之。被告坤龍公司依法應備有各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供原告查閱或抄錄,惟幾經原告要求 查閱抄錄,被告坤龍公司均不願提出,至言詞辯論終結時, 仍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尚未提出。而上開資料關係到原告自 身股權數減少外,在股東方面因公司內鬥不斷、經營不善連 年虧損,原告擔任總經理期間由虧轉盈,而被告翁炳贊等人 卻違法分派公司盈餘等情,顯見上開情事與股東權益有重大 利害關係。爰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將其如附表所示之各年度之國稅 局年度申請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帳簿、現金流量表、 銀行資金往來、所有存摺明細等文件供原告查閱或抄錄。 二、被告則以:坤龍公司之財務報表每年均提請股東閱覽及追認 ,會後將會議紀錄寄送全體股東,且原告自97年起至105年1 月28日止,均任職坤龍公司擔任總經理,所有財務及業務狀 況均經其處理,在101年至105年間將董事會排除在外,自認 公司並無董事會及董事長,而為所欲為,其應無閱覽必要。 縱認原告有權對被告請求查閱及抄錄坤龍公司之財務報表等 簿冊,惟原告請求抄錄之文件,原告實際上均有掌握,故無 再給予原告查閱及抄錄必要,況原告請求查閱及抄錄上開文 件之原因無非係其股權減少7萬5000股,僅係與翁炳贊股權 歸屬之爭執,並未說明其所要求查閱之文件與翁炳贊股權歸 屬爭執有何關聯及所主張利害關係與坤龍公司財務資料有何 關聯等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自97年起至105年1月28日止擔任坤龍公司總經理,現為 被告公司股東。 ⒉原告於98、99年間,持有坤龍公司股數為215,000股,105年 坤龍公司股東常會簽到簿上記載為75,000股。 ⒊迄本院本件言詞辯論前,被告坤龍公司尚未提供公司文件供 被告閱覽。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請求被告閱覽如附表所示簿冊有無理由? ⒉如有,則範圍為何?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 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 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 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坤龍公司股東,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得向被告行使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之 權利。本件原告具有股東身分,兩造亦不爭執,原告亦已說 明閱覽如主文示簿冊具有股權數量變動之紛爭及盈餘分配容 有疑義,而有閱覽之必要,所述閱覽簿冊利害關係應屬正當 ,且亦經其指定範圍為99年至105年。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被告公司99年度起至105年度止之各年度 財務報表供原告查閱或抄錄(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洵屬有據。被告所辯原告於97 年至105年擔任坤龍公司總經理一職,應有掌握上開資料, 惟原告現已離職,手邊無被告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應屬正 常,且其前擔任總經理一職並不妨害原告基於股東身分行使 上揭權利,是被告所上開辯詞,要與原告無查閱抄錄附表所 示文件之必要云云,亦無可取。 ㈡又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稱之簿冊係指同條第1項所訂之章 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依經 濟部函示,「按公司法第二百十條之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 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而「財務報 表」依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七0五 八0號函釋說明回歸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 規定」,有經濟部92年4月23日商字第09202076190號函可資 參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閱覽部分未包含章程、歷屆股東會 議事錄。依上開規定及函示,原告得請求閱覽部分僅有財務 報表,關於財務報表之定義依照前開函示意旨須回歸商業會 計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參見附錄法條)。職是,原告所 申請為財務報表之範圍(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 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本院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等項目准予查閱、抄錄。惟其餘項目 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等項目部分,則屬同法第218條、228 條第1項所定之簿冊及會計表冊或非屬會計商業法第29條所 規定財務報表之附註而為可揭露之事項。依據前揭公司法第 218條、245條之規定,僅能由監察人或檢查人為之,一般股 東或董事則不具此一權限,原告僅為被告坤龍公司之股東, 並不具上開查閱、抄錄被告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狀況之權限 。 ㈢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提供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告公司 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 變動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至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項目 之請求,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請求查閱 或抄錄被告公司99年間至105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原告請求查閱或抄錄被告公司之99年度至105年度 之國稅局申請書及附件、帳簿、銀行資金往來、所有存摺明 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 │編號│ 簿冊項目 │原告請求提出範圍│ ├──┼─────────┼────────┤ │ 一 │現金流量表 │ 99年至105年 │ ├──┼─────────┼────────┤ │ 二 │資產負債表 │ 99年至105年 │ ├──┼─────────┼────────┤ │ 三 │損益表 │ 99年至105年 │ ├──┼─────────┼────────┤ │ 四 │業主權益 │ 99年至105年 │ ├──┼─────────┼────────┤ │ 五 │帳簿(含普通時序 │ 99年至105年 │ │ │帳簿、總分類帳簿)│ │ ├──┼─────────┼────────┤ │ 六 │國稅局年度申請書 │ 99年至105年 │ ├──┼─────────┼────────┤ │ 七 │銀行資金往來 │ 99年至105年 │ ├──┼─────────┼────────┤ │ 八 │所有存摺明細 │ 99年至105年 │ └──┴─────────┴────────┘ 附錄:商業會計法第28條、29條 第 28 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 29 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 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 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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