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洪仁忠
訴訟
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
上列
當事人間抄閱財務報表事件,本院於107年3月29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其民國九十九年度起至民國一○
五年度之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項目之表冊供
原告查閱或抄錄。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坤龍公司)總經理,現仍為被告坤龍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
第2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有查閱被告坤龍公司相關章程
及簿冊之權,又依經濟部92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202076190
號函示之意旨,得隨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
章程、簿冊,公司不得拒絕之。被告坤龍公司依法應備有各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供原告查閱或抄錄,
惟幾經原告要求
查閱抄錄,被告坤龍公司均不願提出,至
言詞辯論終結時,
仍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尚未提出。而
上開資料關係到原告自
身股權數減少外,在股東方面因公司內鬥不斷、經營不善連
年虧損,原告擔任總經理
期間由虧轉盈,而被告翁炳贊等人
卻違法分派公司盈餘
等情,顯見上開情事與股東權益有重大
利害關係。
爰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將其如附表所示之各年度之國稅
局年度申請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帳簿、現金流量表、
銀行資金往來、所有存摺明細等文件供原告查閱或抄錄。
二、被告則以:坤龍公司之財務報表每年均提請股東閱覽及追認
,會後將會議紀錄寄送全體股東,且原告自97年起至105年1
月28日止,均任職坤龍公司擔任總經理,所有財務及業務狀
況均經其處理,在101年至105年間將董事會排除在外,
自認
公司並無董事會及董事長,而為所欲為,其應無閱覽必要。
縱認原告有權對被告請求查閱及抄錄坤龍公司之財務報表等
簿冊,惟原告請求抄錄之文件,原告實際上均有掌握,故無
再給予原告查閱及抄錄必要,況原告請求查閱及抄錄上開文
件之原因無
非係其股權減少7萬5000股,僅係與翁炳贊股權
歸屬之爭執,並未說明其所要求查閱之文件與翁炳贊股權歸
屬爭執有何關聯及所主張利害關係與坤龍公司財務資料有何
關聯等語,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自97年起至105年1月28日止擔任坤龍公司總經理,現為
被告公司股東。
⒉原告於98、99年間,
持有坤龍公司股數為215,000股,105年
坤龍公司股東常會簽到簿上記載為75,000股。
⒊
迄本院本件言詞辯論前,被告坤龍公司尚未提供公司文件供
被告閱覽。
㈡爭執事項:
⒈原告請求被告閱覽如附表所示簿冊有無理由?
⒉如有,則範圍為何?
四、得
心證理由:
㈠
按除證券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
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
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
東及公司之
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
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坤龍公司股東,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得向被告行使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之
權利。本件原告具有股東身分,兩造亦不爭執,原告亦已說
明閱覽如主文示簿冊具有股權數量變動之紛爭及盈餘分配容
有疑義,而有閱覽之必要,所述閱覽簿冊利害關係應屬正當
,且亦經其指定範圍為99年至105年。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被告公司99年度起至105年度止之各年度
財務報表供原告查閱或抄錄(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洵屬有據。被告所辯原告於97
年至105年擔任坤龍公司總經理一職,應有掌握上開資料,
惟原告現已離職,手邊無被告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應屬正
常,且其前擔任總經理一職並不妨害原告基於股東身分行使
上揭權利,是被告所上開辯詞,要與原告無查閱抄錄附表所
示文件之必要
云云,亦無可取。
㈡又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
所稱之簿冊係指同條第1項所訂之章
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而「財務報表」,依經
濟部函示,「按公司法第二百十條之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
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而「財務報
表」依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七0五
八0號函釋說明回歸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
規定」,有經濟部92年4月23日商字第09202076190號函可資
參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閱覽部分未包含章程、歷屆股東會
議事錄。依上開規定及函示,原告得請求閱覽部分僅有財務
報表,關於財務報表之定義依照前開函示意旨須回歸商業會
計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參見附錄法條)。職是,原告所
申請為財務報表之範圍(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
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本院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等項目准予查閱、抄錄。惟其餘項目
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等項目部分,則屬同法第218條、228
條第1項所定之簿冊及會計表冊或非屬會計商業法第29條所
規定財務報表之附註而為可揭露之事項。依據
前揭公司法第
218條、245條之規定,僅能由
監察人或檢查人為之,一般股
東或董事則不具此一權限,原告僅為被告坤龍公司之股東,
並不具上開查閱、抄錄被告公司業務帳目及財務狀況之權限
。
㈢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提供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被告公司
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
變動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至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項目
之請求,
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請求查閱
或抄錄被告公司99年間至105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另原告請求查閱或抄錄被告公司之99年度至105年度
之國稅局申請書及附件、帳簿、銀行資金往來、所有存摺明
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或
與本件
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
│編號│ 簿冊項目 │原告請求提出範圍│
├──┼─────────┼────────┤
│ 一 │現金流量表 │ 99年至105年 │
├──┼─────────┼────────┤
│ 二 │資產負債表 │ 99年至105年 │
├──┼─────────┼────────┤
│ 三 │損益表 │ 99年至105年 │
├──┼─────────┼────────┤
│ 四 │業主權益 │ 99年至105年 │
├──┼─────────┼────────┤
│ 五 │帳簿(含普通時序 │ 99年至105年 │
│ │帳簿、總分類帳簿)│ │
├──┼─────────┼────────┤
│ 六 │國稅局年度申請書 │ 99年至105年 │
├──┼─────────┼────────┤
│ 七 │銀行資金往來 │ 99年至105年 │
├──┼─────────┼────────┤
│ 八 │所有存摺明細 │ 99年至105年 │
└──┴─────────┴────────┘
附錄:商業會計法第28條、29條
第 28 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 29 條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
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
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
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