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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振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德成即中蘭鷹架 租賃行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48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24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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