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洪仁忠
訴訟
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
劉禹劭律師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吳宜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9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命再
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