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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炳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仁忠因106 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中廢棄確認並命其 移轉其所持有之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之107500股 部份,其經濟目的相同,應視為係同一請求,而被上訴人坤龍公 司未公開上市,無股票交易價格,是應以其發行價格即每股10元 計算其股份價值,是本部份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