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翁炳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仁忠因106 年度訴字第90號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中廢棄確認並命其
移轉其所
持有之上訴人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中之107500股
部份,其經濟目的相同,應視為係同一請求,而被上訴人坤龍公
司未公開上市,無股票交易價格,是應以其發行價格即每股10元
計算其股份價值,是本部份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