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茂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上和海運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794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
裁判費11萬425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11萬375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先前所提出之請款單,均未經被告簽認,且請
求細項繁多。為免爭議,請重新「
按月份」為整理並依序排列後
提出,以利審判程序之順暢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