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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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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裝卸費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向陽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裝卸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海運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1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萬794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1萬425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11萬3756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又原告先前所提出之請款單,均未經被告簽認,且請 求細項繁多。為免爭議,請重新「按月份」為整理並依序排列後 提出,以利審判程序之順暢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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