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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宗雄 被   告 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4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9月 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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