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陳宗雄
被 告 金門皇家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4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9月
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