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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代 理 人 陳伊伊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6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關於聲請人「駱益營造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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