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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聖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 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7,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吳玟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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