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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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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債 權 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債 務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陳報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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