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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 務 人 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匯民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元裕宏士木包工 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裕宏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 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 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 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 裁判上訴抗告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07 年10月2日所為支付命令及107年10月30日所為確定證明書之 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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