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0號
債 權 人 金門縣林務所
法定
代理人 楊慧明
相 對 人 昕揚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萍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