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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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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孆璇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孆璇應給付票據號碼ZD0000000 號、面額新台幣400,000元之支票票款及法定票款利息,惟 本院形式審查該支票之票面發票人印章外觀,暨退票理由單 之記載,認為本件支票之發票人應僅為友隆營造有限公司, 而黃孆璇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用印,黃孆璇個人並無同時 以發票人之身分用印於支票,又債權人亦無提出其他可資佐 黃孆璇個人法律上亦須負本件票據責任之釋明文件,故債權 人對黃孆璇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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