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王志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孆璇間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孆璇應給付票據號碼ZD0000000
號、面額新台幣400,000元之支票票款及法定票款利息,
惟
本院形式審查該支票之票面發票人印章外觀,
暨退票理由單
之記載,認為
本件支票之發票人應僅為友隆營造有限公司,
而黃孆璇係以法定
代理人之身分用印,黃孆璇個人並無同時
以發票人之身分用印於支票,又債權人亦無提出其他可資佐
黃孆璇個人
法律上亦須負本件票據責任之釋明文件,故債權
人對黃孆璇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