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宇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代 理 人 聶韻秋 相 對 人 龔銘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 對人之債權輾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向相對人設籍地址 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 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7年度執字第4583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如附件所 示債權讓與通知函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 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為憑,又相對人今仍設 籍於「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80之2號」,未有更易,再經本 院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其並無出境未歸之情事, 甚且在前開存證信函招領期間,相對人係在境內,從而, 聲請人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既 經退回,即可得見相對人應未居住於設籍地址,則聲請人主 張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予採認,是 其聲請就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 示送達,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中華民國106年元月18日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乙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