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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麗 被上訴人被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 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 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4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