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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原   告 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坊霞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