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惠
原 告 景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坊霞
原 告 尚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