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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租賃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林景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熙鼎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 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9萬6000元(按房屋租賃 契約書第2條所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10 月14日止,其中106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為免租裝潢期。 第3條約定第1至3年每月租金16萬元,第4至6年每月租金17萬元 ,第7至10年每月租金18萬元,則租金總額計算式:3/30×160, 000元+35×160,000元+36×170,000元+47×180,000元=20, 196,000元,故本件租金總額為2019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萬9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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