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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沅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 明第一項前段原告請求被告依契約履行工程項目,承攬契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7 萬8455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並請求被 告應賠償其損害100萬元,總計請求之金額為207萬8455元,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07萬8455元(計算式:107萬 8455元+100萬元=207萬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5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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