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邵寧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