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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邵寧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8,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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