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月珠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7,978元應補繳第二
審
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