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 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7,978元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1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