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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同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 發       余紀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上訴人本訴敗 訴部分:111萬元提起上訴),應補繳裁判費裁判費1萬7,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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