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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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黃彥璋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 發
余紀璇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萬元(上訴人本訴敗
訴部分:111萬元提起上訴),應補繳
裁判費裁判費1萬7,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